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的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特定范围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在市区下列地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浈江区域内,除犁市镇,花坪镇,新韶镇的水口、东山、土井、陈江、大陂、黄朗水、候山、石山、黄金村、府管、东联、莲花管理区、殡仪馆外面,乐园镇的新村、下坝、上坝、六合管理区,十里亭镇大部分地方(北起十里亭市二技延京广线交323公路至黄金村大桥、东至莲花山油库铁路道口、南至韶赣高速公路接百旺大桥出口)的所有地区。
(二)武江区域内,除龙归镇、重阳镇、西联镇以及西河镇的下坑、塘湾、马屋、什石园、黄朗、糖寮、上窑、山蕉、田心、村头、大村管理区之外(韶关大道、庙仔山、老虎崖、松山及五里亭大桥路以北;武江南路与芙蓉东路交接口以南;芙蓉山以西)的所有区域。
二、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禁止经营、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武江西河桥至犁市河段及其支流)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特殊庆典活动需在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禁放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责任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区公安机关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九、本通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