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公通字〔2015〕第6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报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辖区范围:
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段、韶赣高速公路韶关段、乐广高速公路韶关段。
(二)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范围: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2.遇到前方拥堵,车辆排队等候时变更车道或占用其他车道行驶、插队、爬头的;
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军车、工程抢险车等)的;
4.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5.客运车辆、校车超过核定载人数的;
6.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7.大货车违反禁令标志在禁行区域行驶的;
8.黄标车违反禁令标志在禁行区域行驶的;
9.不按规定掉头的;
10.机动车逆向行驶;
11.违反标志标线规定的。
二、公民发现本《通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进行举报。举报地点: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侦查大队)违法处理窗口。
三、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图片的具体要求:影像图片资料应清晰记载违法日期、时间、地点等显著地理特征、记录机动车车型、颜色、号牌号码、行驶方向等机动车全景信息,并应采集不少于2幅同一时段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图片至少为24位真彩图像,单幅图片尺寸不少于30万(768×576)像素点。
四、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举报:
(一)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
(三)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不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证据采集标准的。
(四)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存在图片影像模糊不清,有伪造、拼接嫌疑的。
四、公安机关将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韶关市公安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