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经过路口要慢要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但总有人不能做到而引发交通事故。11月10日,韶关始兴两男子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月9日16时35分许,傅某(男,23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广东省南雄市方向往始兴县县城方向沿G220线行驶,当行驶至G220线2205KM+250M(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柴塘村告岭组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王某(男,57岁)拉着沈某(男,55岁)后面推着装有沙子的斗式人力两轮手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傅某、王某受伤,沈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
经调查,驾驶人傅某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路段未认真观察路面状况、未确保安全行驶,进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傅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3日21时26分许,王某(男,24岁)驾驶小型轿车从南雄往仁化方向行驶,行驶到始兴县马市镇都塘加油站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行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拖拉机上的人员陈某(男,45岁)、陈某木(男,47岁)受伤,陈某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经调查,驾驶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未能与前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未能及时发现险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无号牌拖拉机驾驶员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且拖拉机为改装组装车辆,未有尾灯和反光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拖拉机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11月10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傅某、王某被始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