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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某农资部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0-06-08 15:12:09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改革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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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5日,南雄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南雄市乌迳镇某农资部(经营者:叶某某)经营的肥料产品 “复合肥料”[登记证号:鄂农肥(2015)准字10xx号;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湖北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的案,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

        2019年4月2日,当事人从信丰县某某农资服务中心采购肥料“复合肥料”1.36吨,规格40kg/包×25包/吨,采购单价2,100.00元/吨,采购金额2,856.00元。在门店销售了20包,销售单价110.00元/包,销售金额为2,200.00元。先行就地证据登记保存14包。

        该肥料包装袋上标明“含锌腐植酸;腐植酸+有机质≥10%;根据作物生长规律,除含N、P、K元素外,还在产品中添加活化腐植酸、有机质、锌及多种中微量元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7.8.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规定,该肥料包装袋上应标明企业标准,但是该肥料包装袋上没有标明企业标准。因此,执法机关认定该肥料产品为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

        二、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结论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为以及对公共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200.00元)2倍罚款,计处罚款肆仟佰肆元整(¥4, 400.00元)。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开展肥料类处罚。本案是关于肥料类处罚案例,全市该类别处罚案件数量不多。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有力、定性准确和适用法律恰当,具有典型性和可复制性,为全市开展肥料类处罚提供借鉴。

        (二)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本案执法人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结合作物生长规律,认定产品中添加活化腐植酸、有机质、锌及多种中微量元素”,同时根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判定该肥料包装袋上应标明企业标准,但是该肥料包装袋上没有标明企业标准。从而,执法机关认定该肥料产品为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