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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某某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9-01-14 11:53:56 来源:市农业局法规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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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9日,南雄市农业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接到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移送书(雄食药监投移[2018]1号),称:接到市民来电举报,南雄市雄东加油站、雄东气站的xx店铺后面有一栋建筑房屋内存放有大量的硫磺熏辣椒、笋干的问题。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投诉举报件(1件1页)移送本机关。执法机关接到移送书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xxx村xx岭(市民举报电话称的雄东加油站、雄东气站的福建根雕店铺后面)的仓库内的笋干进行抽样送检,经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SO2的含量为0.55g /kg,高于干制蔬菜SO2最大允许值0.2 g /kg,南雄市雄州街道  王某某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于2018年8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

         现查明:2018年4月,当事人开车到四川省长宁县梅洞镇走家串户地收购笋干55 kg,收购平均单价为44.00元/ kg,收购价为2,420.00元。运回南雄后,堆放在xx村xx岭仓库,自己食用、送亲戚、朋友客户共36.5 kg,异地证据登记保存18.5 kg。

        二、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0日,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堆放在xx村xx岭仓库的笋干进行抽样送检,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20180453xx)SO2的检测结果为0.55g /kg,高于干制蔬菜SO2最大允许使用量最大允许残留量0.2 g /kg的标准。造成SO2超标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笋农使用煤炭烘烤竹笋。因此,执法机关认为该批次笋干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018年8月9日,执法机关将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20180453xx)原件及《抽样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认同该检验结果,自愿放弃复检的权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移送书(雄食药监投移[2018]1号),证明该案是由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事实;

        证据二,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F20180453xx)原件。证明送检的笋干SO2的含量为0.55g /kg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2018年4月,当事人开车到四川省长宁县梅洞镇走家串户地收购笋干55 kg,收购平均单价为44.00元/ kg,收购价为2,420.00元。运回南雄后,堆放在背铺村西排岭仓库,自己食用、送亲戚、朋友客户共36.5 kg,异地证据登记保存18.5 kg的事实。

        2018年8月13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南雄市雄州街道王某某商店(经营者:王某某)]送达并宣读了粤雄农(农产品)告[2018] 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南雄市雄州街道王某某商店(经营者: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为以及对公共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南雄市雄州街道王某某商店(经营者: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异地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18.5kg笋干进行监督销毁。

         2、处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一)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南雄市农业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接到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移送书(雄食药监投移[2018]1号),证明该案是由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事实。除畅通执法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等传统案件线索来源外,要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构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和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二)依法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2018年8月9日,执法机关将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201804533a)原件及《抽样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可申请复检的权利,本案中自愿放弃复检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履行义务,严格执行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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