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罗坑镇门市部(以下坚持门市部)在2018年5月31日被韶关曲江区农业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营 “咪鲜胺”农药产品2种,其中一种产品规格为1000克/瓶,另一种产品规格为500克/瓶,2种产品标注的下列信息相同:生产企业是河北省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3xx,农药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4xx,产品标准号:GB226xx-2008,有效成份含量:450克/升,水乳剂,低毒。规格为1000克/瓶产品标签为黑字(咪鲜胺)白底,商品名为“卓银”,现库存11瓶;规格为500克/瓶产品标签为黑字(咪鲜胺MIXIANAN)红底,现库存10瓶。经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3xx”标签信息证实,规格为500克/瓶 “咪鲜胺MIXIANAN”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6月5日询问了广东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业务员雷某,6月6日询问了广东某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罗坑镇门市部实际经营者吴某某,同日经执法机关批准依法立案。
二、行为定性及处罚结果
门市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咪鲜胺MIXIANAN”农药进货1件共20瓶,规格500克/瓶,进货付款690元,销售价是50元/瓶,已销售10瓶,销售收入500元,涉案货值金额1000元,检查时库存10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农药登记证(复印件)1份,农药登记证查询打印件2份,证明产品登记证的真实性。
3.执法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进货单据2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销售状况、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执法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咪鲜胺MIXIANAN”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机关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了《韶关市曲江区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曲农告〔2018〕x号),并于6月13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
综上所述,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元)。
三、典型意义
(一)证据查证合法高效。本案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号,核实涉案农药标签信息来证实,规格为500克/瓶 “咪鲜胺MIXIANAN”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证据查证依法和高效,是一项基本的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
(二)涉案农药关键证据链充分。该案依法收集或制作了执法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进货单据2份,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销售状况、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对该案性质认定、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提供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