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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某研究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8-01-18 11:44:56 来源:市农业局法规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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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17年5月15日上午11时,韶关市农业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联合武江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对韶某研究所xxx药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蚕用兽药一事进行核实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现场发现有职工正在生产兽药,并发现有兽药—蚕用蜕皮激素溶液(兽药生产许可证号:  〔2006〕兽药生产证字190xx号、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2006)1906698xx,生产日期:2017年4月27日,生产批号:170401)84盒和增茧素(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45400小包,以及原料、辅料、包装物和生产设备等物品(已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完成视频摄像取证)。

        二、调查经过

        为了及时制止其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的延续,防止违法证据的损毁和灭失,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场所以及前述物品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17年5月16日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在案件核实和立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5月15、22日、6月1、26日依法对某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黄某某(4次)、xxx药厂销售人员陈某某(1次)和xx药厂仓库管理员邓某某(2次)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书证、物证。并通过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xx药厂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是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主体。

        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生产蚕用蜕皮激素溶液、增茧素2个品种兽药(有《蚕药2013年12月份库存情况表》和查获的兽药产品为证)。在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蚕用蜕皮激素溶液、增茧素2种兽药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可,但是以没有生产记录、进销货凭证为由,拒绝向执法机关提供生产、进销货凭证等相关证据,致使执法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三、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结论

         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且根据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一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第二项“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的情形认定规定,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蚕用蜕皮激素溶液、增茧素2个品种兽药,属“情节严重”情形。

        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1、匿名举报信一封;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5、生产场地、生产情况、产品照片(24张1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为单位地位;

        7、关于黄某某同志主持某研究所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为法人代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生产许可证(1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1页);

        10、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11、询问笔录7份(2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12、防(除)垢剂2013年12月份库存情况表(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3、xxx药2013年12月份库存情况表(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4、某研究所xx药厂原材料实物盘存表(12月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5、职工集资(实验周转金)(1页);

16、在编人员花名册(1页);

17、实验期试制品材料(购买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8、关于某研究所试制xx药车间被查封情况的材料  说明(2页);

19、送货单原件(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0、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生产现场图片及产品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 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兽药,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兽药—蚕用蜕皮激素溶液、增茧素和用于违法生产兽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二、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一)详细阐述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本案依法适用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并详尽列举条文内容,提高了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规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空间,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

(二)注重物证收集。本案第一时间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果断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有效固定和收集“物证”,对防止证据灭失起到了显著作用。本案共收集多大22项证据,且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三)依法侦办大案要案。本案发现蚕用蜕皮激素溶液84盒和增茧素)45400小包,以及原料、辅料、包装物和生产设备等物品,对于近年来实属案情较大案件,且以没有生产记录、进销货凭证为由,拒绝向执法机关提供生产、进销货凭证等相关证据,致使执法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对案件侦办造成了影响。但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规范专业和迅速及时进行了案件侦办,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有效打击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