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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某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8-01-18 11:42:29 来源:市农业局法规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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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6年8月25日,韶关市农业局执法科与曲江区农业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韶关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为××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6﹪阿维·哒螨灵乳油”和“37%高氯·马乳油”农药进行夏季农药随机抽查,2016年11月14日和11月30日,广东省农药检定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认定该抽查批次的两个产品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其中“6﹪阿维·哒螨灵乳油”为假农药,“37%高氯·马乳油”为劣质农药。2017年1月19日曲江区农业局正式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韶关市××有限公司购进“6﹪阿维·哒螨灵乳油”的数量为2件共40瓶,销售该假农药15瓶,库存25瓶,销售单价为19元/瓶;购进“37%高氯·马乳油”的数量为2件共50瓶,销售该劣农药27瓶,库存23瓶,销售单价为10元/瓶。曲江区农业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曲江区农业局于2017年4月5日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壹元整(¥1231.00元);2、处以违法所得罚款伍仟肆佰贰拾陆元整(¥5426.00元),其中“6﹪阿维·哒螨灵乳油”假农药处6倍罚款肆仟肆佰肆拾陆元整(¥4446.00元)、“37%高氯·马乳油”劣质农药处2倍罚款玖佰捌拾元整(¥980.00元)。当事人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本案已依法结案。

        【案例分析与结论】所谓假农药是指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或者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农药。劣质农药是指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或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长韶关市××有限公司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危及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案是韶关市农业局与曲江区农业局联合随机抽查,查处假、劣农药产品的典型案例。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农药样品及时送检,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案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法没收了当事人所获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效地震慑了售假不法分子。

        【法条索引】《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案件启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第一关取决于农药,现阶段如何有效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已成为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瓶颈。如今一些不法商人缺乏诚信意识和安全常识,竟做起了卖假农药发财致富的黄粱美梦。多年来,农业部门一直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业执法的重点,查处了一批农药违法案件,缴获了一批假劣农药产品。并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了部分销售假劣农药的犯罪分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提醒:农药经营者一定要遵守农药管理法律法规,采用合法的经商手段创造致富财路。同时提示广大农民朋友,要正确购买、科学使用农药产品,如果发现身边有违法行为的,积极向我们投诉举报,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专家评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已不是独立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高度的政治性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是公民重要的安全权之一,不亚于金融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逐步成为“五大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农业部门一直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业执法的重点 ,食品和农产品安全关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新法链接】2017年2月8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3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看新的《农药管理管理》中对假、劣农药的规定吧。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