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日,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韶关市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兽药执法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存放有人用药品碳酸氢钠注射液(生产厂家为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70212xx,规格为10mlX5支/盒,生产批号:1506022)6盒和葡萄糖注射液50%(生产企业为贵州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200655xx,规格为10gX5支/盒,生产批号:150716050)10盒。当事人以每盒1.6元购进10盒人用药品碳酸氢钠注射液和每盒1.5元购进10盒葡萄糖注射液50%进行销售,每盒售价均为2元,其中碳酸氢钠注射液销售了4盒,葡萄糖注射液50%未售出,销售去向主要用于动物服用。
二、办案过程
6月2日,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人用药品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月8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异地登记保存的人用药品作出了处理决定。6月12日,依法立案。6月13日,依法对韶关市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涉案人用药品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该公司正在经营人用药品的违法事实及涉案产品的数量、销售去向和违法所得;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三、行为定性及处罚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2016年7月20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韶农(兽药)告〔2016〕x号《韶关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且能深刻认识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件材料。
综上所述,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人用药品碳酸氢钠注射液6盒、葡萄糖注射液50%10盒和违法所得8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5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3元整。
四、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罚没款共计才163元整,但
该案案情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值得推广学习。人用药品关系人的身体健康,经营药品条件标准高要求严,必须具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申办相应证照,本案当事人仅具备兽药经营资格,做起“挂羊头卖狗肉”的行当,企图避开监管,欺骗消费者,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针对这一特殊的非传统“农业类”案情,市农业局没有“勿以善小而不为”,切实履行部门执法职责,依法、公正、文明和规范实施执法行为,为农业部门处理应对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