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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某门市部经营假种子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7-01-10 11:33:19 来源:市农业局法规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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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粤农办〔2016〕263号),扦取了某门市部标称为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优3xx”水稻种子(扦样单标号为SG150303),经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判定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2016年6月14日,市农业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该某门市部(以下简称门市部)实施调查取证,首先对门市部经营、仓储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对门市部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现场调取了韶关市某有限公司(种子)销售出货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门市部负责人李某某对相关证据材料给予现场签字确认。

        经查明,门市部以每公斤52元向韶关市某有限公司购进标称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优3xx”水稻种子30公斤,以每公斤58元出售,售出7公斤,剩余23公斤未售出,已退回韶关市某有限公司。门市部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二、处罚情况

        本案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版)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应当认定未假种子。鉴于门市部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3月,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6元人民币。

        2、违法所得5倍罚款203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436元整。

        三、典型意义

        (一)主体认定准确。该案主体是我市某农资门市部,该门市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准确,避免了主体认定不准确而产生错案问题。

        (二)法律适用准确。鉴于门市部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3月,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罚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版)准确。

        (三)及时固定证据。本案中,对门市部经营、仓储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对门市部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现场调取了韶关市某有限公司(种子)销售出货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门市部负责人李某某对相关证据材料给予现场签字确认,收集、提取和规定充足而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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