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执法办案主体责任,聚焦重点环节和领域,加大涉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为我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强的保障。我局从全市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1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供各单位参考借鉴。
附件:韶关市农业农村局遴选整理了1起典型执法案例。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8日
案例:新丰县潘 X X种植蔬菜使用禁限用农药案
一、承办单位
新丰县农业农村局
二、案情介绍
2022 年 5 月 25 日,新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沙田镇排岭村种植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抽取了潘XX菜地里的黄瓜、辣椒2个蔬菜样本,并委托符合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IST/TR220530006、IST/TR220530007),其中:送检样品黄瓜“该样品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含有毒死蜱0.03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次黄瓜产品不合格;送检样品辣椒“该样品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含有毒死蜱0.06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次辣椒产品不合格。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潘XX在种植该批次黄瓜、辣椒前,使用了少量的“毒死蜱”农药喷洒在准备种黄瓜、辣椒的菜地里,之后没有使用该农药喷洒黄瓜、辣椒上面。当事人住所存放农药的仓库内发现一瓶“毒死蜱”农药,其他场所未发现该农药。当事人该批次0.3亩蔬菜(其中黄瓜0.1亩、辣椒0.2亩)没有上市销售,全部仍留在菜地里未采摘。
三、处理结果
毒死蜱是禁止用于蔬菜的限制性使用农药,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销毁全部不合格的蔬菜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