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我局收到市民李先生通过电话咨询,李先生已婚未生育小孩,李先生的弟弟与弟媳育有一子(12周岁),现在由于哥哥因交通意外去世,嫂子拟将儿子的抚养权转给李先生,由李先生抚养侄子。咨询拟收养其侄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直接收养即可?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市民李先生已婚未生育小孩,符合收养人条件,李先生的侄子现年12周岁,符合被收养人条件,李先生与其侄子为叔侄关系,李先生拟收养其侄子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范围。李先生的哥哥已过世,送养人为嫂子,现李先生夫妇、李先生侄子、李先生嫂子三方同意办理收养。
处理:李先生符合收养其侄子的条件,已指引李先生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咨询了解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有关规定,市民李先生与哥哥的女子为叔侄关系,收养关系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须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三项条件的限制:第一,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第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