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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韶关市某学校等3家社会组织未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一案

时间:2021-08-09 09:39:42 来源:韶关市民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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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韶关市某学校、韶关市某协会、韶关市某学会3家社会组织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多次电话催检均无法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该3家社会组织被登记管理机关韶关市民政局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调查与处理】

  韶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执法人员在筛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情况过程中发现韶关市某学校、韶关市某协会、韶关市某学会3家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度工作报告期限结束后,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韶关市民政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该3家社会组织发出《送达公告》,向该3家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通过邮寄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韶关市民政局于同日在“韶关市社会组织”网站公告《送达公告》,该3家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无异议。

  2021年6月25日,韶关市民政局向该3家社会组织发出《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作出将该3家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于当日在“韶关市社会组织”网站发布该公告。

  【法律分析】

  2018年,民政部印发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韶关市某学校、韶关市某协会、韶关市某学会3家社会组织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上述条款第一条。在发现此情况后,登记管理机关通过该3家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同时违反了上述条款第6要。

  综合上述情况,韶关市民政局依法将该3家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省社会组织政策出台密集,为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组织管理逐步规范,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了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松散等问题。

  从2019年开始,广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改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社会组织要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法定代表人需对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填写、公开、信息更改等工作负责,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法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将未按照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会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中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监督成为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督促和协助社会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法定职能和治理结构内部关系,促进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化和规范化;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社会组织行为规范性和合法性,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律诚信机制,提高发展质量,增强社会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社会形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