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民政局 > 政策解读

韶关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团体撤销登记案)

时间:2020-09-03 17:31:1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社会团体)于2008年7月22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2014年以来,从未向登记的***市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于2020年7月10日开始立案调查,依法对***(社会团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社会团体)超过5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的规定,作出对***(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社会团体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对上述三个行为,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撤销登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时,应询问社会团体负责人,充分听取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调查终结,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撤销登记;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前,应告知社会团体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社会团体要求听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