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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以案释法案例(澳门民间殡仪服务组织诉珠海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错误一案)

时间:2020-10-09 17:27:4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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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是澳门一家民间殡仪服务组织。原告诉称澳门入境遗体应由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但市殡仪馆却违法委托澳门一家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遗体接运责任,并拨派两台殡葬专用车给予其专属使用。而受委托机构与已被私营机构承包的某慈善会下属的殡仪馆勾结,选择性提供遗体运送服务,只为自己的相关客户提供运输服务,拒绝受理澳门其他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的运输申请,直接导致垄断澳门殡葬市场的严重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市民政局未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对市殡仪馆进行监管,致使市殡仪馆将其应当提供的运输服务违法委托其他机构行使,要求被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责令市殡葬服务中心立即收回违法委托给第三方行使的澳门境内遗体运输权。

  【调查与处理】

  2015年4月16日,以广东殡葬协会为甲方、以珠海市殡葬服务中心为乙方,双方签订《国际运尸业务委托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受中国殡葬协会委托,负责广东省国际运尸业务及相关的殡仪服务的管理和协调;乙方在承担国际运尸业务中,接受并服从中国殡葬协会和甲方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等。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珠海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澳门殡仪业商会的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国际间尸体运输权是否属于市民政局法定管理职责。《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依照前述规定,被告市民政局作为珠海市地方民政部门,依法负责珠海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国际间运送尸体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根据市殡葬服务中心与广东殡葬协会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国际运尸业务委托协议》,市殡葬服务中心才取得国际间尸体的运输权,故该授权来自于中国殡葬协会,而非被告市民政局。

  (一)市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的职责。《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民政部门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无权实施殡葬管理行为。同时根据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国际运尸业务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殡葬管理工作。此外,市民政局作为市殡葬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了监督管理,督促市殡葬服务中心积极做好澳门居民遗体入境珠海的火化和安葬工作。本案中,被告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了管理职责,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责令市殡葬服务中心立即收回违法委托给第三方行使的澳门境内遗体运输权的诉求是不成立的。

  (二)国际运尸业务的权限来源。国际运尸业务,根据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市民政局无权进行管理。同时,根据市殡葬服务中心与广东殡葬协会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国际运尸业务委托协议》,市殡葬服务中心才取得国际间尸体的运输权,故该授权来自于中国殡葬协会。本案中,市民政局不具有国际间尸体运输权的法定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步增加,公民的法制观念正不断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其中在具体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已成为公民能否有效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关键点之一。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其内部组成机构各式各样,因而在不同的行政诉讼中,具体被告的确认也有所不同。本文中法院向原告释明起诉的被告错误,但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可见如果行政诉讼中原告能找准被告则可以减轻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