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能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医疗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兜底保障作用,2016年12月省民政厅等六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2017年4月,《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全面深化改革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委办[2017]10号),也明确要求出台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据统计,2016年,我市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7万人,直接医疗救助1.53万人次,年人均住院医疗救助水平达到3211元,超过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但仍存在解决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不高、资金结余量较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不明确,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未全面实现等问题,因此需出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三)《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
(四)《广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粤民助〔2013〕]27号);
(五)《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37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三类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主要体现在第十二条,具体有: 一是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本市户籍低收入救助对象;二是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地居住证符合一定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三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规定医疗救助水平,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如第十七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
(三)降低医疗救助门槛,体现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一是降低起付线。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其他二种类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二是加快异地结算。对确需到上级或跨县域异地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和审批备案手续,救助标准参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标准。
(四)关于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财政局结算一次。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2017年4月5日至5月5日,我局挂网1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社会反馈意见。2017年4月11日,我局征求了市财政局等27个单位的意见,其中,市人社局等18个单位无修改意见,乐昌市人民政府等9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所提出的修改意见部分已予采纳。未采纳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曲江区政府建议1.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八)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在批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 ”内容修改为“ ...在批准申请后的当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的“商业保险”。两建议未采纳,理由:两项内容分别为《省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二条原文。
(二)翁源县政府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一)项申请人需提供的三项证明材料进行简化。建议未采纳,理由:此内容为《省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原文。
(三)乐昌市政府建议将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修改为门诊和住院费用全额救助,或各地根据情况自主制订相关政策。建议未采纳,理由:此内容为《省办法》第十三条原文规定。
(四)浈江区政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第(一)第2目中的“定点零售”、第十八条第(一)项中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有关内容。建议未采纳,理由:此内容分别为《省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2点、第十条原文;二是建议第十八条第(二)项增加“制定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病种名单”的内容。建议未采纳,理由:《省办法》、《办法》均明确规定,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所以不做细化。
(五)仁化县人民医院建议各县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志愿服务队伍,提供救助对象住院期间陪护服务,以减轻医务人员压力。建议未采纳,理由:没有政策依据。
韶关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