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民生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含无人认领尸体),其殡葬基本服务一律由政府免费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免费对象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地居民(人口)。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划设。具体包括下列七个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树葬);
(四)遗体消毒;
(五)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第四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按照省、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我市的标准确定为:全套式1500元/具(可上下浮动10%)。各地也可按项目累加方式(即按七个基本项目实际使用情况据实计算,每具最高不超过1650元)计算,为居民提供免费殡葬基本服务,超出上述免费项目及标准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及费用由丧属承担。
第五条 本市城乡居民在丧事办理过程中,丧属或丧事操办人须向殡仪馆提交下列证件(证明),就可获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
(一)逝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丧属或丧事操办人本人身份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由经办殡仪馆代为复印后由丧属或丧事操办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 殡仪馆应在办事大厅公示本细则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标准,以及须提交的证件(证明)名称,以方便群众办理。
第七条 本市户籍居民在户籍地外去世且遗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又未享受当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待遇的,其基本服务费用垫付部分原则上可循下列途径解决:
(一)属武江、浈江、曲江三区户籍的,分别向本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殡仪馆按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后,报该区财政局核销。
(二)属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新丰县、翁源县、南雄市、乐昌市七县(市)户籍的,分别向七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属地县(市)殡仪馆按本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后,报本县(市)财政局核销。
第八条 殡仪馆应将城乡居民使用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情况的有关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备查。
第九条 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具体是:
(一)未建有殡仪馆的武江、浈江、曲江三个区,其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市财政局根据实际火化量,按220元/具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免除的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殡葬基本服务实际免除金额,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费用直接拨付给市殡仪馆。市级财政补助的部分,按市殡仪馆统计的实际火化量,经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盖章后报市财政局核拨(每月结算一次)。
(二)建有殡仪馆的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新丰县、翁源县、南雄市、乐昌市七个县(市),其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殡葬基本服务实际免除金额,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费用直接拨付给当地殡仪馆。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 办理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真实准确,并及时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