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韶文化交流推广促进会2014年度至2018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我局已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由我局收缴韶关市韶文化交流推广促进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由于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方式与该促进会取得联系,我局无法收缴该促进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现公告韶关市韶文化交流推广促进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200766583780Y)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作废。
韶关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