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民罚决〔2023〕2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东省韶关市商业联合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200770189559A
住所(地址):韶关市新华南路武江大厦四楼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9日对广东省韶关市商业联合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4年度至2018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年检通知》《年报通知》《督促注销通知》和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韶关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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