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发现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时,要予以纠正,并向理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及审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检查本会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审议本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二、监事会成员
经市审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推荐及征得个人同意,我会新增3位监事会成员,同时变更1名监事会成员,并于2014年3月7日经韶关慈善总会理事大会暨二届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组建的韶关慈善总会独立监事会成员如下:
(一)监事长
袁玉清 韶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二)监事
黄远周 韶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尤阳称 韶关市审计局科长
刘传新 韶关市民政局人事科科长、监察室主任
刘颢璇 韶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