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三条 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一)办公室协调、配合科室(局)起草调整局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涉及我市经信管理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六)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或者调整对象);
(三)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与义务;
(四)具体的制度规范;
(五)法律责任;
(六)有效期;
(七)施行时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的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除内容特别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在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简洁、准确,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局)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局规范性文件,按各科室(局)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局)负责起草,办公室综合协调。但对调整范围广、综合性强的,可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科室协助。
第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局)负责。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公室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局长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办公室审核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责任科室(局)按《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对主要问题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听取、采纳意见和协调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需经局保密审查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未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局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责任科室(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通知本局后,由局长签署,以本局或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政府工作》、《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责任科室(局)负责,办公室协调配合。
第二十二条 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命令或者文件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签名并加盖印章以及发布日期。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联合的部门领导共同签署发布,使用本局的公文序号。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原起草科室(局)或者执行科室(局)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因原起草科室(局)(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怠于行使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修订,导致需要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影响工作的,或者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导致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