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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经贸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时间:2008-11-27 00: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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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将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进行,或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承担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科室(内设局)。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二)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局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及《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m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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