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综合信息科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局各有关业务科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公开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并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综合信息科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当场提交申请;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申请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第八条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第十条 申请人向本局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综合信息科应予以受理、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第十四条 综合信息科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科室的职能分工,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由一个科室单独办理的,该科室在收到综合信息科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给综合信息科;申请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综合信息科明确主办科室和会办科室,主办科室在收到综合信息科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给综合信息科,其中,会办科室在收到综合信息科转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给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再交由综合信息科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综合信息科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申请信息不存在的,综合信息科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综合信息科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四)属于公开范围的,综合信息科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综合信息科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综合信息科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七)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综合信息科向申请人出具《韶关市经济贸易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填写《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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