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二、信访处理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对群众来信的处理:由办公室或监察室拆阅来信,根据来信的内容和性质,登记后呈送分管领导阅示,按照领导的批示,将需要转办信访件转交有关科室办理。
四、对初次上访群众的接待,由办公室或监察室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分别引导到有关业务科室对口接洽并受理。
五、对集体上访热情接待,耐心疏导群众,必要时报告领导出面做工作,同时应及时与问题发生的单位取得联系。
六、对采取署名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责任归属本局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和办理期限,对于同一人对同一事项的重复性信访,不再重复告知;对责任归属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办或转出。
七、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的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据宪法、法律以及党章和党内有关纪律规定作出。发现党员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按要求、按时限办结。
九、信访处理的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在信访处理工作中,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虽已受理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应当报告处理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有违反信访处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党组织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