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政务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韶关市经贸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08-11-27 00: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小组,负责对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接受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在考核前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考核检查程序;

   (二)被考核科室(内设局)和下属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三)考核检查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各科室(内设局)和下属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五)考核结果于考核检查结束一个月内公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三)办事结果、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对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效果明显,群众评价满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处理得当等。

    第八条  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九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积极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全面具体地公开信息,措施得力,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地公开信息,措施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在80—89分内。

    (三)合格:自觉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基本能按要求公开信息,群众较满意。综合评分在60—79分内。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的要求不认真落实,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敷衍塞责,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局信息公开考核检查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内设局)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本局根据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内设局)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科室(内设局),通报全局并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mgov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