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经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第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人事监察科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局信息公开情况;受理对本办违反信息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对外设立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并在经贸信息网上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751-8891972,投诉传真:0751-8891972,电子邮箱:PCL625@163.com。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时间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监督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由监督人员责令或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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