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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经信局行政问责制度

时间:2012-12-01 00: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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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内部的监督,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根据《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局对内设的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科室(局)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举止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依照本制度追究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间履行法定职责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被问责人即经局决定问责的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

    第四条  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问责调查、讨论决定、复查、复核等工作的人员,与被问责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科室(局)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局领导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七条  科室(局)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制定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科室(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科室(局)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科室(局)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问责:

  (一)本科室(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本科室(局)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指使、授意本科室(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本科室(局)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有其他不当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有本制度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应当对其问责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由局人事监察科进行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绩效考评及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反映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三条  局人事监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调查组人员应听取被调查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被调查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局人事监察科应在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局领导报告调查结果。情况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需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结果认为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存在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提请局党组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五条  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在局党组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三)诫勉教育;

 ( 四)通报批评;

 ( 五)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前款第(五)、第(六)、第(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局人事监察科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本人。需问责的,并告知其复查申请权。

     第十八条  对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十九条  依照本制度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局人事监察科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可根据复查申请的内容责成局人事监察科在30日内提交复查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原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仍可按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制度对部门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下(直)属单位、科室(局)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副职、中小企业局副科长的行为导致的,科室正职、中小企业局副职人员可提请局党组对其问责。

     科室副职、中小企业局副科长、下(直)属单位、科(室)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人事监察科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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