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机关,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有关科室(局)。
第三条 各科室(局)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局书面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五条 报告内容:
(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情况;
(二)学法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六)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即机关行政管理、经济管理重大决策、决定、政策规定等事项公开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及经费使用情况;
(八)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九)其他法治工作情况。
第六条 局人事监察科负责对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负责本局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情况的收集、综合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并对本局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本局扣减效能考核相应分值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各科室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