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管理相对人到本局或窗口办事或用电话咨询有关事项的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等。
第二条 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如果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韶关市经信局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