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详见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2号)(详见附件2)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关文件清理等工作。
根据粤发改规〔2022〕11号、粤发改规〔2022〕12号文的精神,经清理,现同时废止部分市级转发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3)。其他未列明的文件,一律按省上述明确的目录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pdf
附件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