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控制建设成本,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审批的范围
对于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再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议书:
1.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审定的项目;
2.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
3.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
4.单纯购置项目,或者以购置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的范围
(一)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编制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单纯购置项目,或者以购置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编制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研究审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规划工程方案,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工程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不再编制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项目单位(业主或建设单位,下同)自行编制。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工程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之间、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律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不得委托第三方编制。
(三)因建设规模较大、技术或工艺方案复杂,确需第三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市发改局审核(市级城市提升项目由市提升办会同市发改局审核)后,由项目单位报请市政府批准,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编制工作。
四、其他项目审批和评估事项
(一)项目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项目单位按照《韶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试行)》(韶自然资函〔2019〕2008号)有关要求,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及时完成项目录入、项目发起、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项目生成等阶段工作。征求意见阶段,由市提升办会同项目单位针对所发起的项目需要开展的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作为后续项目投资估算、概算编制的依据。
各审批部门在征求意见阶段应明确项目如下内容:
1.发改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概算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2.自然资源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规划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3.生态环境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4.住建管理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含绿色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5.交通运输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初步设计审查、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6.水务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7.文广旅体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工作 相关的专项报告;
8.应急管理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9.林业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占用林地审核、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10.民族宗教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11.气象部门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相关的专项报告;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核实需要编制的专项报告及办理的审批和评估事项。
(二)产业园区内项目的各专项评估原则上采用各产业园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园区内各专项的区域评估成果。对项目还需要单独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专项评估报告的,产业园管委会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