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就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作出新规,有关规定上溯自2018年1月1日起 施行。市发改局要求我市各地遵照执行。
具体规定为:从2018年1月1日起 ,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认定依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为主,配合相关的技术改造文件、之前已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余热、余压、余气相关退税的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属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的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情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函告电网企业予以执行。
具体规定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