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出台《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号 )。我局要求全市各地从2018年3月1日起 遵照执行有关规定。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和提供其他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为当事人代写与该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向当事人提供与该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时,不得另行收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减免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