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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11-12-08 16:39:59 来源: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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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韶府〔2011〕 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总部企业认定的审定工作统筹协调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并审定,对需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提请领导小组取消其资格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包括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201111日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四)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单位产值能耗为全市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20%以下;投资强度、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为全市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房地产企业20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研发设计、现代物流、高端旅游、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品牌会展、金融服务、健康产业为主,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50万元及以上。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万元及以上。

(四)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从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行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最初审核。

(二)初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中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并根据部门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确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五)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本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政策。在本市范围内转移认定的总部企业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统计部门报送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后在韶关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本辖区总部经济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