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总部经济是指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到本地区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形成企业总部在本区域集群布局的经济活动。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部经济发展重点
(一)工业总部经济。钢铁、有色金属、电力、铝箔、机械装备、汽车配件、制药、玩具、氯碱(氟)、精细化工等制造业是我市的优势工业,要通过引进和重组兼并,吸引新的总部企业进驻。
(二)旅游总部经济。探索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旅游资源开发集团企业,吸引战略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区域旅游中心。
(三)农业总部经济。利用我市的农业资源优势、农业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和培育农业总部企业。
(四)建筑总部经济。进一步发挥我市的区位和交通优势,配合大产业、大旅游的发展,发展大型建筑企业和房地产集团,培育和引进建筑总部企业。
(五)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结合我市优势工业,加大引进和培育力度,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环保科技、现代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六)休闲服务业总部经济。利用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温矿泉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发展休闲服务业和以养生、养老为主的健康产业,形成休闲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
二、优惠政策
(七)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自2011年度开始,市财政每年从总部企业缴纳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设在市区(浈江区、武江区,下同)的总部企业发展,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建设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奖励总部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等经费。
各县(市、区)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对落户本地的总部企业实行奖励和补贴。
(八)奖励和补贴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落户韶关市区(浈江、武江区)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按照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一定五年,用于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整治等。
(九)奖励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市财政设立人才基金,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董事长、总经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留市部分,对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留市部分的60%。
(十)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与保障。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情况统筹布局各类总部经济基地,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在武江区(芙蓉新城)和浈江区各规划一个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
(十一)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资金、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向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替代进口设备倾斜,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倾斜,向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倾斜。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国家、省补贴的,市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市科学技术部门对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具有总部功能的研发中心要给予政策支持。
(十三)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总部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
(十四)实施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单列服务。对总部企业的重点人才,实行单列服务,包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协助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市公安机关对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对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帮助符合条件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籍重点人才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手续,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
(十五)提供安家支持。市住房保障部门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对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十六)提供义务教育优质学位。由市教育部门提供一定名额义务教育优质学位,用于解决总部重点人才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专门机构代办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建立总部企业服务承诺制。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未做规定的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市各级工商机关停止执行;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措施,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总部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市外经贸部门要协调海关为总部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三、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组织协调机制。为加强对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以及总部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总部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