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韶关市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39号文)、《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连同企业每年按贷款比例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对市金融机构为“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每次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助保金共同组成的资金池,并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所有权为市财政局,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与贷款条款相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外的资金,市财政局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韶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由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和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的企业,作为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
第七条 市政府承诺对金融机构为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中的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融机构承诺按市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市发改局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主任。
第九条 管委会行使最高决策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名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市发改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经信局负责推荐企业,建立“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开设资金池专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
第十条 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助保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贷款平台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仅限于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当重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季度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为“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的入库企业,除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银行信贷政策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有企业GDP增长须超上年度平均水平,且税收增长超上年度平均水平或税收超100万元。
2、新设立企业必须是规上、限上企业,且税收超50万元。
第十五条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外,贷款企业需提供一定贷款额度比例的、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利率等贷款条款具体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其中,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范围内的贷款额度以500万元为单位,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风险时,由管委会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债权。
第十八条 当追偿资金不足以支付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金融机构可启动申请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补偿程序,由金融机构向管委会申请,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补偿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十九条 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仍不足补偿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向管委会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金不超过金融机构发放风险补偿金贷款年度总额的10%。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向纳入风险补偿基金的“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