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的内容客观、全面、及时,客观反映我局政府信息(政务)工作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防止泄露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审查小组,由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承担,主要负责对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二、未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三、预审小组对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内容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的原则进行审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的内容应该是社会关注和局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
四、对行政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纪律等事项,应通过政务公开栏、市政府网站和局网站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方便办事群众随时查询;对评优评先、入党、提干、晋级等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根据局党组的统一安排及时公开。
五、各科室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事项要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要求,及时将公开事项内容提交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审查小组审查,保证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未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