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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时间:2011-12-08 16:53:00 来源: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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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使党组织做出科学民主的决策,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重大决策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事项,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第三条  党组织对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时,在时限上要给予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把需要决策的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下发并进行预告。

    第四条  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后,要及时将决策内容向征求意见、参与决策以及与决策内容相关的党员群众进行通报;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跟踪调研决策执行情况,并适时总结完善。

第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对重大决策要带头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形成浓厚的民主氛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