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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3-15 16:38:0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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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粮储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韶关市分行研究制定《韶关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韶关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以下简称自主轮换储备粮),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韶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粮储公司)和经招标确定的自主轮换市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根据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市粮储公司和代储企业统称承储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六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计划。市粮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市级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由市粮储公司提出建议报市发改局,经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代储企业申请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市粮储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代储企业由市粮储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后,由市粮储公司与中标的代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一般稻谷和玉米按3年,小麦按5年,成品粮油按3年确定承储合同期限。

  第十条  市粮储公司将招投标结果、承储合同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

  (一)按照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数量收储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二)由市粮储公司牵头,会同市农发行业务部门对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无误后,报市发改局进行确认,确认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十二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时,承储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代储企业将调整情况报市粮储公司同意后实施。相关调整情况应至少提前1周向市发改局、市农发行报备。

  第十三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出,并联合市农发行下达市粮储公司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的,由市粮储公司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批复,收回计划。由代储企业与市粮储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退储程序。

  第三章  储存和轮换

  第十五条  市粮储公司运用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代储企业须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十六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信息卡标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仓号、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5日内更新。

  代储企业在承储期间,可根据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经市粮储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后,周转仓作为自主轮换储备粮专仓管理,市粮储公司需向市发改局报备。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在粮库主要位置及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及其他智能化粮库管理条件,与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接受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远程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代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市粮储公司提出申请,由市粮储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并批复后,调整情况报市发改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十九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代储企业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市粮储公司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市粮储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轮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储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常规储存条件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之前进行轮换。自主轮换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限。原粮在合同期内至少轮换一次,成品粮油(含小包装)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除紧急动用外,原则上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原粮储备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食用油自主轮换储备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以中标金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市粮储公司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市粮储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采购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贷款信息报送市发改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拨付的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等方面的支出。保管、轮换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利息据实结算,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代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由市粮储公司按照有关合同的要求拨付。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一)发生《韶关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二十八条  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动用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按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动用时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销售或动用后,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二)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三)代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市粮储公司有权终止承储合同。如代储企业提出承储合同终止申请,由市粮储公司报经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

  (四)动用期间承储合同到期的,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终止代储企业承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市粮储公司负责建立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到代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发下信息: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市粮储公司和代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市粮储公司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改局。

  第三十三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储公司立即与代储企业取消承储合同,停止计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3年内不再受理该代储企业参加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投标:

  (一)企业承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要求的;

  (二)未实行专仓储存,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三)降低收储粮食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食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

  (五)任何时点最低实物库存量低于规定比例的;

  (六)拒不执行紧急动用指令,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动用数量的;

  (七)利用自主轮换储备粮进行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的;

  (八)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扰、干涉相关单位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承储库点在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适用于取消代储计划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应急动用时,代储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承储计划数量提供实物的,收回合同期内承储计划数量与动用时实物库存数量差额部分费用补贴,并从重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视情况终止承储合同、取消承储任务。

  第三十五条  市粮储公司负责追收代储企事业违规违约费用,并上缴市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市农发行应加强对违规违约代储企业专户资金的监管,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规违约费用的追缴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