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910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拟变更的广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14日(共七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科室:韶关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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