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管理,保障和推动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实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决策科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投资的拉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8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园17栋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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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管理,保障和推动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实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决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项目包括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各县(市、区)、韶关新区、市有关单位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电子化信息管理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储备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实施。各县(市、区),韶关新区,市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类储备制度。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主导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政府主导类项目是指市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社会资本类项目是指除政府主导类项目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主导类项目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各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对标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定期梳理国家、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中在韶项目,及时将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的储备项目库。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政府债券等各类上级资金申报范围的政府主导类项目,均应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的储备项目库。对于符合条件但未按要求进行储备的政府主导类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进行补充储备。
第六条 社会资本类项目依托市重点建设项目电子化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储备。社会资本类项目的储备秉持自愿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资本项目储备工作,定期策划、招引一批重大项目滚动录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电子化信息管理平台储备项目库。对纳入市重点招商项目清单的项目,在项目签约后,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须及时把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储备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秉持“干着今年、备着明年、看着后年、想着大后年”的工作思路,目前在建以及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开工的项目均应纳入上述两类储备项目库管理。储备项目在未来三年内滚动推进建设,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储备项目库中筛选申报。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7月底前印发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报通知。计划申报主体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市直、市属单位投资项目由韶关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申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当地政府审定后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前期预备项目计划。
正式项目中按项目建设阶段分为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其中,投产项目是指计划下达年度能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年内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计划下达年度继续实施尚未能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基本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计划在计划下达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前期预备项目是指建设方案已确定,计划下达年度重点推进前期工作,争取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计划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申报项目须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统一项目代码。
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电子化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将项目信息完备、真实、有效录入项目库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电子版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作为书面申报文件附件一并报送。
未按要求录入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受理年度计划申报。
第十一条 书面申报需提交第十条提及的项目申报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建设用地和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简介以及相关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基本条件:
(一)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的项目。
(二)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且在本行业中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其中:
1.基础设施工程投资规模应为1亿元以上,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能源、机场、港航、综合交通枢纽、水利、信息、环保等项目。
2.产业工程投资规模应为5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3.民生工程投资规模应为5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项目。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一)项目申报条件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其中,上一年度的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项目外,经原申报单位继续申报,原则上续列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已连续两年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但仍未具备条件开工建设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以及违法违规建设、业主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不得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审核。申报正式项目计划须对建设期内分年度投资进行认真测算,与项目整体建设任务、建设期内年均投资强度相衔接,依据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年度计划投资。其中,计划新开工项目要求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能耗等建设条件在年内落实并开工建设。
申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须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提出年度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及完成时间。
(三)打包项目审核。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打捆打包,但确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打捆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应与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并向各县(市、区),韶关新区,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提出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建议,形成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计划草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形成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送审稿,按程序提请市人大代表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正式下达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筹推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第二、三季度可分别进行一次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七条 计划调整由原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退出、增补和调整。
(一)项目退出。因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正式项目计划。
(二)项目增补。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已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可申请增补列入正式项目计划;亟需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可申请增补列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
(三)项目调整。已列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请调整列入正式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调整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调整计划。
第五章 调度协调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领导挂点联系制度。每个重点建设项目由一名市领导挂点联系,对须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存在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梳理后每月按程序上报挂点市领导,由挂点市领导视情况对项目实行直接调度或委托项目责任单位调度。对挂点市领导调度会议议定事项,各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单位负责制。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个责任单位负责、一个工作方案推进、一个专责小组落实、一个联络员跟踪。
(一)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明确一个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管委会或市有关单位作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全面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施工现场,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推进动态。
(二)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各建设主体的协调互动,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和计划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细化分解,确定每月工作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三)责任单位要安排一名班子成员组织业务骨干成立项目建设专责协调服务小组,全程跟踪服务,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存在问题,全方位、全过程推进项目建设。
(四)责任单位要对所负责项目早着手、快行动、争主动,全力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主动沟通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动态;主动对接各职能部门,协调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用林、能评(同上,删除了环评)、报建等相关手续;主动向市挂点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责任单位要配备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项目联络员,负责跟踪本地本部门所负责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投资入统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各部门要按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对需多个部门分头办理审批事项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属市级权限的行政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各部门同步并联审批,减少或不互为前置条件。告知承诺制下,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或提交主要材料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补交全部所缺材料的,各职能部门须按时限办结审批。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完成时限进行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优先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能耗、土地、林地、环境容量等指标,其余项目,除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的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优先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以及在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要素配置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
第二十三条 统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项目单位须按时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六章 督查督导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和进展情况通报制度。责任单位联络员须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登录市重点建设项目电子化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所负责项目的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存在问题、措施建议、调度情况情况等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后,每月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督查督导制度。对未按挂点市领导调度会议议定事项要求按时按量解决的项目存在问题,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查事项清单,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相关重点项目有序推进。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于次年1月开展本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或工作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