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
调整收费标准是国家和省的硬性规定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国家和省的硬性规定,要求在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由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构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补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并合理盈利。为此,市发改局于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第一步:从
第二步:从
收费标准依法依规“一次听证,分步实施”
一是国家只设指导性收费标准,没有硬性要求,要求2016年年底前原则上调整至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二是省发改委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合理回报层面出台了政策。三是《韶关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有成本监审数据支撑,市区5家污水处理企业近三年污水处理完全成本+合理回报为0.9862元/吨。四有价格管理权限,《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五是程序合法,收费标准的调整依法经过价格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和报请省发改委同意。
废止污水处理费减免或缓征的收费政策
按照省发改委 财政厅 住建厅联合印发文件规定,取消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新的价格政策规定,上述单位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居民类标准征收。
新的收费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
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代征单位须足额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
对市区领取“低保证”且是市自来水公司用户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为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调整而降低,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经民政部门核准领取“低保证”的特困户且是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实施污水价格补贴政策,每户每月补贴8元。具体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从
从
单位:元/立方米
简化用水分类 |
1.基础水价 |
2.污水处理费 |
3.生活垃圾处理费 |
合计 |
|
一. 居民生 活用水 |
|
1.68 |
0.85 |
0.35 |
2.88 |
|
2.52 |
0.85 |
0.35 |
3.72 |
|
|
5.04 |
0.85 |
0.35 |
6.24 |
|
合表用户 |
1.93 |
0.85 |
0.35 |
3.13 |
|
二. 非居民 生活用 水 |
1.工业用水 |
2.48 |
1.20 |
0.40 |
4.08 |
其中: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 |
2.48 |
1.20 |
0.05 |
3.73 |
|
工业园优惠用水 |
2.11 |
1.20 |
0.40 |
3.71 |
|
2.行政事业用水 |
2.48 |
1.20 |
0.19 |
3.87 |
|
3、经营服务用水 |
2.48 |
1.20 |
0.53 |
4.21 |
|
其中:农贸市场 |
2.48 |
1.20 |
1.59 |
5.27 |
|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参照工业优惠) |
2.11 |
1.20 |
0.53 |
3.84 |
|
三. 特种用 水 |
1、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
1.93 |
1.20 |
0 |
3.13 |
2、特种经营用水 |
5.20 |
1.20 |
0.80 |
7.20 |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