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 通知公告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韶关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

时间:2017-01-26 09:41:59 来源: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61231日起(即自2017131日起抄见表量)实施。属韶关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韶关市自来水公司用户及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收费标准是国家和省的硬性规定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国家和省的硬性规定,要求在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由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构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补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并合理盈利。为此,市发改局于2016122依法举行价格听证和经合法性审查,该局将修改完善后的《韶关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呈报市政府并经十三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第一步:20161231日起(即2017131日起抄见表量)实施,居民类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68/吨调整为0.85/吨;非居民类由现行0.78/吨调整为1.20/吨。

第二步:从20191231日起,居民类由0.85/吨调整为0.95/吨,非居民类由1.20/吨调整为1.40/吨。

收费标准依法依规“一次听证,分步实施”

一是国家只设指导性收费标准,没有硬性要求,要求2016年年底前原则上调整至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二是省发改委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合理回报层面出台了政策。三是《韶关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有成本监审数据支撑,市区5家污水处理企业近三年污水处理完全成本+合理回报为0.9862/吨。四有价格管理权限,《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五是程序合法,收费标准的调整依法经过价格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和报请省发改委同意。

废止污水处理费减免或缓征的收费政策

按照省发改委 财政厅 住建厅联合印发文件规定,取消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新的价格政策规定,上述单位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居民类标准征收。

    新的收费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

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代征单位须足额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

    对市区领取低保证且是市自来水公司用户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为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调整而降低,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经民政部门核准领取“低保证”的特困户且是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实施污水价格补贴政策,每户每月补贴8元。具体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从201711日起韶关市区到户水价

201711日起,韶关市区到户水价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础水价、二是随水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三是随水量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此外,经省政府批准,从201711日起暂停征收韶关市区供水价格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粤财综[2016]146号),每吨0.15元。详见下表:

 

 

 

201711起韶关市区到户水价一览表

单位:元/立方米

简化用水分类

1.基础水价

2.污水处理费

3.生活垃圾处理费

合计

一.

居民生

活用水

 

 

30 m3及以下

1.68

0.85

0.35

2.88

31 m3-38m3

2.52

0.85

0.35

3.72

39 m3以上

5.04

0.85

0.35

6.24

合表用户

1.93

0.85

0.35

3.13

二. 

非居民

生活用

 

 

 

 

1.工业用水

2.48

1.20

0.40

4.08

其中: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

2.48

1.20

0.05

3.73

工业园优惠用水

2.11

1.20

0.40

3.71

2.行政事业用水

2.48

1.20

0.19

3.87

3、经营服务用水

2.48

1.20

0.53

4.21

其中:农贸市场

2.48

1.20

1.59

5.27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参照工业优惠)

2.11

1.20

0.53

3.84

三.

特种用

    

1、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1.93

1.20

0

3.13

2、特种经营用水

5.20

1.20

0.80

7.20

 

 

2017124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