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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普法第一篇:概念篇

时间:2021-12-25 20:10:59 来源: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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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普法第一篇:概念篇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介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问:什么是恐怖主义

答: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问:什么是恐怖活动

答: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问:什么是恐怖组织

答: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问:什么是恐怖活动人员

答: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问:什么是恐怖事件

答: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问:我国对待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的态度

答: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问: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答: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问: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如何开展的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问: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答: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