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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韶财采决﹝2022﹞1号)

时间:2022-02-15 16:06:40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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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诉 人:韶关星火创客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黄沙坪创新园61栋

    法定代表人:胡庆国

    委托代理人:叶心燕

    被投诉人: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

    地 址: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苏启林

    代理机构:广东盛远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2幢电信综合楼四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Y21GZ10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要求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提供孵化基地的政府认定文件,并有由政府孵化基地主管部门(人社局或科技局)的认定。2.要求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提供孵化服务业绩合同原件,并与我方质证。3.要求提供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运营团队3人的工作证明和工作简历,并由政府孵化基地主管部门审核其工作资质和工作经历。4.请求判定2021年12月21日《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公告》中供应商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商务得分为23.40分不合理。

    投诉人称:1.被投诉人孵化器运营经验和业绩不正常,要求提供孵化器认定文件,核对业绩合同原件,请求孵化基地主管部门(人社或科技局)对被投诉人是否承接过孵化运营进行确认。2. 被投诉人团队不正常,要求提供被投诉人团队成员的工作证明和工作简历,请求孵化基地主管部门(人社局或科技局)对被投诉人团队成员是否在创业孵化器机构工作、是否有孵化资质进行确认。

     采购人代理机构称:1.韶关星火创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孵化基地运营经验和业绩情况不正常,要求提供孵化器认定文件、核对业绩合同原件”的问题。本次招标文件未要求核对原件,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依据分别对每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2.韶关星火创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团队不正常,要求提供团队成员的工作证明和工作简历”的问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满足招标文件★条款“运营管理服务人员配备要求”的要求,并通过了符合性审查。3.关于韶关星火创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审核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其报价的合理性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称:1. 关于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经验。我院在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经验方面共提供了三个业绩材料:第一个孵化器项目是经省科技厅立项与高新区共建、 运营且通过科技厅评审认定的省级孵化器项目;第二个孵化器项目是社会力量自建且通过省科技厅评审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我院通过合作共建方式参与;第三个孵化器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的政府开发区孵化器委托运营,运营经费 97.8 万元/年,共三年。具体佐证资料: 项目一:省科技厅认定通知文件已公示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养单位。项目二: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委托运营项目,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与广东某孵化器签订了运营服务协议;运营期间,省科技厅认定通知文件已公示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养单位。项目三:该项目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委托运营项目,我院通过招投标获得韶关某产业园孵化器运营资格;合同书从2020年12月1日生效,该孵化器运营周期为三年,到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Y21GZ10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已满1年。 2.运营管理服务人员配备要求。我院作为暨南大学在韶关成立的地方研究院,在韶关有固定的运营团队且依法购买社保,同时也充分发挥暨南大学丰富的科研资源优势,依托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在韶关、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区开展创业孵化与产学研合作。按要求提供佐证具体如下:(一)社保证明:10 人 (二)3 人具有创业孵化服务从业经验且持有创业孵化从业证书。我院 2020 年12月1日起正式运营由政府部门牵头建设的乐昌工业园科技孵化器,团队均具有孵化服务从业经验1年以上。3.关于投标价格的说明。我院是暨南大学全资所有的非营利机构,自2012年正式运行之后就一直坚持“倡导微利服务模式”。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项目招标预算金额为 588 万,共3年运营期,我院投标价为480 万,运营费用主要用于 7 名专业服务人员人工成本(含人员工资、社保费、加班工资等)、各类创业服务活动经费、小型维修维护费(中大型维修维护费由采购方负责)、水电和网络费,符合我院一贯倡导的微利服务原则。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预算金额58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2021年11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2月2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2月21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1年12月2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 2021年12月27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1月1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予以立案审查。

    另查明: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值为满分100分,其中商务分值占比30%。商务评审因素共设置了三项评审内容,其中,商务评审因素序号1的评审内容为“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经验”(评分权重12分)、商务评审因素序号2的评审内容为“运营管理团队情况”(评分权重8分)、商务评审因素序号3的评审内容为“服务便利性及计划、措施”(评分权重10分)。根据投诉人的《质疑函》、《投诉书》,投诉人是对投标人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在本项目中的商务得分提出质疑、投诉,认为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商务得分不合理,质疑、投诉具体内容涉及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在商务评审因素序号1、序号2中的商务得分情况。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投诉事项1的具体投诉内容,该投诉事项涉及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在商务评审因素序号1(评分权重12分)的得分情况。

首先,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商业评审因素序号1设置的评分依据为:“投标人承接过孵化基地(含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平台)运营服务的,得6分;承接期间获得省级或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再得6分;获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得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再得分按就高原则)”。

    评分依据的上述具体内容表明,招标文件既未要求各投标人提供孵化服务业绩的合同原件,也未规定在评审过程中须审查各投标人的孵化服务业绩合同的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及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之规定,投诉人关于要求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提供孵化基地的政府认定文件,由孵化基地主管部门(人社局或科技局)进行确认,并要求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提供孵化服务业绩合同的原件进行核查的投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经核查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的投标文件,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商业评审因素序号1评分依据规定的孵化服务业绩资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标准评定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商业评审因素序号1得分12分,并无不当。投诉人关于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孵化器运营经验和业绩不正常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投诉事项2的具体投诉内容,该投诉事项涉及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在商务评审因素序号2(评分权重8分)的得分情况。首先,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商业评审因素序号2设置的评分依据的具体内容,商业评审因素序号2是“对各投标人拟派驻运营管理团队【具有运营管理和服务孵化基地(含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平台)的从业经验人员的结构、素质方面】进行评审”,涉及投标人组建的运营管理团队队伍架构的清晰度、管理分工是否明确、人员素质情况等具体评审内容,并分别设置了不同分值。但该评分依据并未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拟派驻运营管理团队成员的工作证明和工作简历等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关于要求提供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运营团队3人的工作证明和工作简历,并由孵化基地主管部门审核其工作资质和工作经历的投诉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之规定相悖。

    其次,经核查,投诉人关于管理运营团队应符合:“3人以上<含3人>具有创业孵化服务从业经验1年以上”,并提供工作简历等佐证材料的审查内容,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实质性技术要求,属于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属于商业评审因素。因此,投诉人以招标文件设置的实质性技术要求为依据,认为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团队不正常,并对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在商务评审因素序号2的商务得分情况提出质疑、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价格问题

    投诉人的《质疑函》证实,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为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商务得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供应商关于价格事项投诉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机关不予处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佐证材料。

    综上,投诉事项 1、2 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韶关星火创客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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