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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市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29 10:53:00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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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韶财采购〔201820)要求,现将2019年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一)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为200万元以下,下同)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客车、电梯、乘用车(轿车)、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现为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定点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通过韶关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编制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备案后采购计划将自动推送至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韶关市分网门户首页进行信息公开,采购人需要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韶关市分网“采购项目管理”将采购计划推送至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的定点采购系统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按定点采购系统中的采购需求模板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合规、完整、明确,不得提出与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和商务条件。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二)发出议价或竞价邀请。

    1.议价方式。采购人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直接选择1家定点供应商后,发出议价邀请。

    2.竞价方式。采购人可自行决定采用自行选择、系统随机选择、自行选择+系统随机选择3种方式,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选择不少于3家定点供应商后,发出竞价邀请。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议价方式。发出议价邀请后,定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报价响应的,采购人可根据报价响应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2.竞价方式。发出竞价邀请后,定点供应商应在满足竞价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结束后,采购人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最早的排序第一;报价及报价时间相同的,系统随机确定。满足竞价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失败。

    (四)发布结果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执行平台发布定点竞价成交公告。竞价失败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价失败公告。

    (五)合同订立。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确认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六)履约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履约。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七)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八)评价反馈。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定点采购活动各环节的内控管理。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认真审核采购人提出的竞价需求,如发现竞价需求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其他不当内容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采购人修改。

    (三)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市财政局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四、自主采购注意事项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采购计划时,需上传pdf格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项目的失败公告截图或比价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在原执行电子化采购执行模式的采购计划执行失败,拟调整为自主采购模式的,需回收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韶关市分网“一般计划申报”原执行模式的采购计划,再以新增采购计划的形式在备案系统编制自主采购计划备案与信息公开后,根据单位内控管理组织实施采购。

五、其他

    (一)各地区可共享使用定点采购系统,参照市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定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定点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执行平台查看。

    (三)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 (电话:400965569618620773570)

    (四)本通知自201911日起执行。

 

 

 

                            韶关市财政局

                            20181228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