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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报(以此件为准)

时间:2018-09-03 11:20:59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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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直单位:

  韶关市审计局对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下属单位设备采购招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移送我局处理。经查明,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3年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语训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13GZ023)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参数要求”部分中存在“3匹,中央空调(管道机)珠海格力”表述,指定了货物品牌,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一)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二、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1021日、23日分别向中山市康钰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宜家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残疾人康复设备合计342180元。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韶财采购〔20133号)、《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申报工作的通知》(韶财采购〔20148),康复设备属于部门集中货物类医疗设备,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采购的康复设备已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没有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的规定,存在第六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报批、备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对以上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在本通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希望各市直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韶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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