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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报

时间:2018-09-03 11:13:00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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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机构:

  经查明,201873日,投标供应商广东澳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就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组织的“装卸搬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200-201804-9999040-0010)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投标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对以上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在本通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希望各招标代理机构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自觉加强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水平,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韶关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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