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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18 年市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2-12 09:11:00 来源:韶关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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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 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韶财采购〔2016〕17号)、《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韶财采购〔2017〕13号)要求,现将 2018 年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其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定点竞价);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也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二)乘用车(轿车)、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1.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其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定点竞价);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也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三)客车、电梯。 

    1.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其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定点竞价);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采购,也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二、采购程序 

    (一)定点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1.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填写《韶关市定点采购备案表》(见附件1),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备案后打开韶关市政府采购网,通过账号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系统),编制采购计划(计划系统称一般计划申报),并将采购计划推送至定点采购系统实施定点采购。 

    2.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按定点采购系统中的采购需求模板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合规、完整、明确,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 

    3.确定成交供应商。 

    (1)议价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直接选择 1 家定点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价格等进行议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采取定点采购竞价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2)竞价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通过定点采购供应商库选择不少于 3 家定点供应商,系统随机抽取同等数量定点供应商一并参与竞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合同订立。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确认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5.履约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履约。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6.资金支付。采购人完成验收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7.评价反馈。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定点采购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自主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1.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备案后打开韶关市政府采购网,通过账号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平台的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系统),编制采购计划(计划系统称一般计划申报)。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依法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3.合同公示。采购人应在与供应商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平台的合同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专门部门专职岗位,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定点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二)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市财政局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三)采购人实行自主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的采购项目,不得故意分拆为多个自主采购预算金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四)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定点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定点采购活动,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 

    四、资源共享 

    各县(市、区)可共享使用定点采购系统,按照市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采购人开展定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其他 

    (一)定点供应商资格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商。定点供应商名单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公布。 

    (二)定点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查看。 

    (三)本通知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与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0-62791642、62791638、62791672);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与开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400-965-5696)。 

    (五)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 韶关市定点采购备案表 

         2. 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