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采购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韶财采购〔2016〕17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韶关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