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2008年以来,我市市本级采购限额标准一直设定为:货物类、服务类5万元,工程类1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这对于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加强廉政风险防范,防止规避政府采购,努力实现应采尽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结合协议供货和服务外购较好地涵盖了采购单位日常采购需求及物价上涨等现实因素,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参照省一级的标准,从发文之日起,将市本级政府采购限额调整为:货物类与服务类20万元,工程类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货物类与服务类8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对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含通用类和部门集中类),实行采购申报手续;对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分散类采购项目,无需办理采购申报手续,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操作程序严格参照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的规定执行。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装修修缮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韶府〔2013〕51号)标准和要求执行。
韶关市财政局
2014 年7月11日